在哈萨克斯坦,劳动关系的形式如果迟迟定不下来,代价会很高,而且这一点往往要到了法庭上才弄清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雇主看来很方便:招一个人干一年,期满后无需多费口舌就能解除劳动关系。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第30条的规定,恰恰会让这个“方便的工具”在公司最意想不到的时候变成无固定期限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弄清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真正合法,什么时候会变成雇主给自己设下的陷阱。

FSSA招聘公司多年来为阿特劳的油气项目招聘人员,月复一月地看到同一种错误:法律明显要求建立无固定期限关系的地方,雇主却签了固定期限合同,过上一两年便在与员工的争议中败诉,不得不以无固定期限的方式让其复职。问题几乎从来不在于恶意,而在于人们想起第30条是在解雇之时,而不是在招聘之时。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何时合法

《劳动法》的逻辑很简单,尽管在实践中经常被颠倒过来。在哈萨克斯坦,劳动合同默认签订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常规,其余都是需要说明理由的例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在法律列明的情形下才允许签订,其中第一种是期限不少于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依据这一理由,不能签订短于一年的合同:如果雇主“只是想先观察一下”而写上六个月或九个月,就已经违反了第30条。

有四种情形,合同期限可以短于一年,因为期限挂钩的不是日历,而是工作本身。第一,为完成特定工作而签订的合同,且无法事先确定准确的结束日期。第二,替代暂时缺勤的员工——例如在正式员工休育儿假期间。第三,季节性工作,其性质决定了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季节,无论如何不超过一年。第四,在外籍劳动力引进许可有效期内从事的工作——此时合同期限根本不能超过许可本身的期限。

在油气项目中,这些理由经常出现,也正因如此才有如此多的混淆。设施建设、调试试运行、设备安装技术指导——这些都是典型的结束日期不固定的“特定工作”。季节性作业区段的轮班、入冬前的检修工程、根据具体许可引进的外籍工程师——这些都是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合法理由。但同样是这些公司,也常常让常设人员签固定期限合同:调度员、人事专员、基地司机,他们的工作不会随着某一个项目的结束而结束。正是在这里,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站不住脚,尽管合同里的措辞看起来可能一模一样。

凡是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要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么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有意思的地方就从这里开始,因为“一年及以上”绝不意味着“可以连续签任意多次”。《劳动法》明确规定:按特定期限签订的劳动合同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此后如果员工继续工作,合同即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动生效,无需单独发布命令,也无需雇主同意。也就是说,同一名员工连续经历三个固定期限,在法律上即构成无固定期限关系。重新签订合同时同样适用这一规则:如果一名员工按固定期限合同工作满一年后又签了新的固定期限合同,法律会将其视为转为无固定期限关系,无论两份合同之间间隔多久。

关于双方沉默的规定中还藏着一个陷阱。如果合同期满,但员工和雇主在最后一个工作日都没有提出终止关系,合同即视为按原期限延期。人事专员如果“忘了”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听任事情自然发展,实际上就是在延长合同——并使固定期限变为无固定期限的那一刻更加临近。

合法的边界与风险的起点

固定期限合同的主要风险不在于办理起来复杂,而在于法院很容易对其重新定性。第30条有一项明确禁令:不得为了规避常设员工应享有的保障和补偿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项规定针对的正是期限为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它打击的是最普遍的一种做法——把实质上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岗位年复一年地改签为“固定期限”,以便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既不支付遣散费,也不必走裁员程序。

实践中的情形是这样的。一家公司长期雇用一名电工或会计,从事持续性、不受任何期限限制的工作,却每年都与他签一份新的一年期合同。形式上一切无懈可击:有期限,有签字。但员工一旦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这套说法就站不住了。监察员看的不是纸面,而是关系的实质:岗位在编,工作持续,没有任何季节性或项目性特征。结论可想而知——合同被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因期满”解雇就变成了违法解雇,并带来一系列后果:恢复原职、支付被迫缺勤期间的工资、精神损害赔偿。

雇主在这里往往错两次。先是相信合同中的期限本身就能防范索赔。然后,在争议败诉后,又惊讶于法院看的不是结束日期,而是工作的性质。其实《劳动法》的逻辑是一以贯之的:工作客观上是临时的,固定期限才可以接受;如果固定期限只是在掩盖长期用工,就要受到处罚。

我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算一算,这种“节省”的代价是多少。一家公司与一名仓库保管员连续三年签一年期合同,第四年以期满为由不再续签。员工起诉到法院。岗位在编,工作持续,没有季节性——合同被认定为无固定期限,解除劳动关系被认定违法。接下来的算术对雇主不利:恢复原职、支付整个争议期间(往往持续数月)被迫缺勤的工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诉讼费用。此外还要加上行政罚款。总的来说,原本想要的“便宜快捷的解雇”变成了一笔数倍于正常遣散费的支出——还附带一名被恢复原职、诉讼之后几乎没人愿意与之共事的员工。

除了民事法律后果,还有行政责任。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86条,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即允许他人上岗工作将受到处罚:对责任人员处30个月核算指数(MRP),对小型企业处60个MRP,对中型企业处100个MRP,对大型企业处150个MRP。按2026年月核算指数4,325坚戈计算,每一起违法行为的罚款为129,750坚戈至648,750坚戈——而劳动监察很少只查出一起。如果合同重新定性后还暴露出保障待遇未足额支付,就会适用第87条,对劳动报酬方面的违法行为另行处以罚款,再次违法时最高可达200个MRP。

还有一个在人事工作中常被低估的层面——声誉。阿特劳的劳动力市场很小,油气行业的专业人员彼此熟识,以“永远一年一签”和突然解约而出名的雇主,很快就会落下相应的名声。在稀缺岗位上,这比任何罚款都更昂贵:优秀的候选人干脆不再应聘。

2026年有哪些变化

2026年夏季生效的劳动立法改革并没有完全改写第30条,但调整了几个重要侧重点。第一项涉及小型企业。法律保留并细化了小型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受适用于其他雇主的限制:“延期不超过两次”的规则不适用于小企业。对于工作量起伏不定的小公司,这是合理的放宽,但即便如此,禁止规避保障的规定依然有效——滥用行为仍然可以被提出异议。

第二项细化涉及法人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如果与第一负责人签订的合同期满,而所有者或授权机构在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未通知终止关系,合同将自动延期一年,除非设立文件另有规定。这项规定堵住了一个老漏洞:在合同期满到重新选任之间,公司在形式上与总经理之间没有有效合同。

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有利于员工、反对形式化的做法。立法者强化了以书面形式通知即将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并一以贯之地贯彻这样一种理念:长期劳动关系倾向于采用无固定期限形式。对雇主而言,这只意味着一件事:合同期限的选择必须在入职时就考虑清楚,而不是事后补救。

与此同时,对合同办理本身的监管也更加严格。公司必须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国家统一劳动合同登记系统,这方面的违规行为现在会被直接处罚,不再事先警告。对人事部门来说,这意味着围绕期限和延期的“灰色地带”会比以前更快地暴露在劳动监察部门面前:系统中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出入,在例行检查时就会浮出水面,而不再仅仅因员工投诉才被发现。

我们给客户的实用建议,归结为签约前的几项核查。问问自己:这项工作本质上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如果是长期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免除未来的争议,成本也更低。如果工作确实是项目性、季节性的或与替代缺勤人员有关——请在合同正文中明确写明这一理由,而不要藏在抽象的“期限一年”后面。还要时刻记着延期次数:同一员工连续进入第三个固定期限时,法律已将其视为无固定期限关系,无论纸面上写的是什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简化解雇的手段,而是用于客观上临时性工作的工具;作为这样的工具,它是安全的;用在其他任何场合,它迟早都会反过来伤害想借它省钱的人。

常见问题

可以签订半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按一般理由——不可以。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至少为一年。短于一年的期限只有在与具体工作挂钩时才合法:完成特定任务、替代缺勤员工、季节性工作,或外籍劳动力引进许可的有效期。如果这些理由都不适用,六个月的期限就直接违反了第30条。

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延期几次?

不超过两次。按特定期限签订的合同允许延期两次;如果此后员工继续工作,劳动关系自动视为无固定期限。例外适用于小型企业(允许其不受此限延长固定期限合同),以及某些特定类别的员工,例如已达退休年龄的高技能员工。

合同期满后员工仍继续工作,会怎样?

如果双方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均未提出终止,合同即视为按原期限延期。而当延期次数用尽或与同一员工重新签订合同时,劳动关系将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因此,“什么手续都不办”并不是中立的立场,而是一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虚假的固定期限会给雇主带来什么后果?

法院或劳动监察部门会认定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认定因期满解雇违法。这将导致员工复职、支付被迫缺勤期间的工资,并可能需要赔偿精神损害。同时还可能依据《行政违法法典》第86条和第87条处以行政罚款——根据企业规模和违法性质,罚款为30至150个MRP甚至更多。